合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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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中国企业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善意中国企业发展基金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产教融合、践行社会责任的相关政策要求,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公益与发展相促进的原则,推动 “善意型” 企业发展理念落地生根。

第二条 名称

本基金会定名为“善意中国企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 “基金会”)。

第三条 性质

基金会是由认同 “善意型” 企业发展理念,致力于推动中国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践行社会责任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及相关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协作组织,以东北财经大学与湖南草花互动科技股份公司联合设立的 “善意中国企业发展研究院” 为重要支撑,搭建产研融合、资源共享、协同发展的合作平台。

第四条 宗旨

探索 “善意型” 企业发展路径,明确 “善意” 在企业经营中的核心内涵,包括但不限于“善意型”供应链企业关系、“善意型”同业竞争关系(如反内卷)、“善意型”企业内部管理、“善意型”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实践、“善意型”教育赋能等维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 “善意型” 企业发展模式。

助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整合高校科研资源、龙头企业实践经验及社会优质资源,为基金会成员企业提供战略咨询、管理优化、技术赋能、人才培养等支持,破解中小企业转型中的痛点难点。

构建包容性与可持续性的商业生态,推动成员企业间的资源对接与合作,倡导 “善意” 价值观在商业领域的传播,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价值提升的协同统一,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 “善意” 动能。

第五条 基金会愿景

推动企业内外部善意性发展,改善企业营商环境,助力中国经济长期稳定繁荣。

第六条 活动范围

基金会公益活动业务范围主要涵盖政策研究、模式探索、资源对接、能力建设、品牌推广、公益实践等领域,活动地域以全国为主,可根据实际需求开展跨区域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基金会架构

基金会设立理事会。下设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监事会、专项工作委员会,各机构职责明确、协同运作。

第八条 理事会

(一)人员组成

由所有基金会成员单位代表组成,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

(二)具体职责

审议并通过基金会章程的修订案;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及年度工作计划;

决定基金会的重大事项,如成员单位的除名、基金会的解散等;

审议并批准专项工作委员会的设立与撤销。

(三)召开频率

理事会每年召开 1 次,遇重大紧急事项,可由常务理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或通讯会议等形式,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决议须经出席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

(一)人员组成

常务理事会设荣誉理事长、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 2 届)。

荣誉理事长:由善意中国企业发展基金会邀请;

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联席理事长:由在 “善意型” 企业实践中具有引领作用、积极推动基金会发展的龙头企业担任,负责统筹基金会整体工作;

常务理事:由各行业代表性中小企业、科研机构或社会组织担任,参与基金会的重大事项决策;

理事:由各行业代表性中小企业、科研机构或社会组织担任,参与年度理事大会,参与决策;

(二)具体职责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制定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方案;

审批新成员单位的加入,审核成员单位的退出申请;

协调各专项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监督工作计划的落实;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其部分决策职责(除章程修订、基金会解散等重大事项外)。

(三)召开频率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 1 次,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或通讯会议等形式,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决议须经出席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秘书处

(一)人员组成

秘书处为基金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秘书长 1 名(由善意中国企业发展研究院院长担任)、副秘书长若干名及工作人员若干,由常务理事会从成员单位中选聘,或委托东北财经大学现代供应链管理研究院(善意中国企业发展研究院)、专业机构协助运营。

(二)具体职责:

负责基金会日常行政事务,包括会议组织、文件起草、档案管理、信息汇总等;

对接成员单位需求,协调资源对接与合作项目落地;

管理基金会财务收支(含 “善意型企业发展研究公益基金” 相关协作资金),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提交财务报告;

运营基金会官方信息平台(如公众号、官网专栏),宣传 “善意型” 企业理念及成员单位实践成果;

协助专项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跟踪工作计划执行进度。

第十一条 专项工作委员会

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以下专项工作委员会,各委员会主任由常务理事担任,成员由相关领域的成员单位代表、专家学者组成:

研究与标准制定委员会:联合东北财经大学等高校科研力量,开展 “善意型” 企业理论研究,制定 “善意型” 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发展指南等标准性文件,定期发表“善意型” 企业发展白皮书或蓝皮书,为成员企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资源对接与合作委员会:整合成员单位资源(如供应链资源、技术资源、市场资源),搭建合作平台,推动成员间联合研发、订单共享、产业链协同等合作项目,助力中小企业降本增效。

能力建设与培训委员会:针对中小企业需求,组织开展 “善意型” 企业经营管理培训、政策解读、案例分享、人才对接等活动,邀请高校专家、龙头企业高管担任讲师,提升成员企业核心竞争力。

公益实践与品牌推广委员会:组织成员单位开展联合公益行动(如乡村教育帮扶、非遗数字保护、应急支援等),总结推广 “善意型” 企业典型案例,通过媒体宣传、行业论坛等形式,提升基金会及成员单位的社会影响力。

第十二条 监事会

(一)人员组成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设监事3名,由理事会推举选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二)具体职责

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章 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类型

基金会成员单位包括企业单位、高校及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三类:

企业单位:以中小企业为主,涵盖各行业领域,认同 “善意型” 企业理念,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加入,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高校及科研机构:从事企业管理、供应链管理、社会责任研究等相关领域的高校院系、科研院所,愿意为 “善意型” 企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持、人才培养及科研成果转化服务。

社会组织:关注中小企业发展、社会责任推广的行业协会、基金会、公益组织等,能够为基金会提供政策对接、资源链接、公益项目落地等支持。

第十四条 加入条件

认同本基金会章程及 “善意型” 企业发展理念,自愿履行成员单位义务;

企业单位须依法登记注册,经营满 1 年以上,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高校、科研机构及社会组织须具有合法资质及相关领域服务能力;

愿意积极参与基金会组织的活动,支持 “善意型” 企业发展相关工作;

按规定缴纳年度会费:联席理事长单位会费为5万元人民币,常任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3万元人民币,一般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1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加入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

向秘书处提交《善意中国企业发展基金会成员单位申请表》,并附单位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等)、“善意型” 企业实践情况说明(如有);

(二)材料审核

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审议批准

常务理事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议,审议通过的,由秘书处向申请单位发出加入通知;

(四)正式加入

申请单位在收到通知后 30 日内缴纳年度会费,秘书处为其办理成员登记,颁发成员证书,纳入基金会成员名单。

第十六条 成员权利

出席理事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一般会员(非理事单位):

1. 可参加年度理事大会,可获得研究院年度报告;

理事单位:

1. 免年度理事大会注册费;

2. 优先参与基金会组织的政策研究、资源对接、培训交流、公益实践等活动;

3. 优先获得基金会提供的 “善意型” 企业发展研究成果、行业报告、咨询服务等资源;

4. 对基金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监督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及各专项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5. 有权推荐新的成员单位加入基金会理事会;

6. 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常务理事单位:

1. 可提议理事大会议题;

2. 可建议研究院善意研究主题并参与研究;

3. 在理事单位的权益上,可接受一年一次免费的善意培训。

第十七条 成员义务

遵守本基金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基金会的决议;

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不得从事损害基金会及其他成员单位利益的活动;

积极参与基金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基金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按规定及时缴纳年度会费,支持基金会日常运营;

向基金会提供本单位 “善意型” 企业实践情况、经营数据等相关信息(基金会对成员单位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宣传 “善意型” 企业发展理念,推动行业内 “善意” 价值观的传播;

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成员退出

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务理事会有权决定取消其成员资格,由秘书处书面通知:

在当年12月31日未缴纳下一年度会费,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该单位被视为自愿退出基金会;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从事损害基金会及其他成员单位利益活动的;

经基金会认定不符合“善意型”企业标准的;

单位注销、破产或丧失合法经营资质的。

成员单位退出后,不再享有本章程规定的成员权利,其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成员单位退出基金会后,秘书处收回其成员证书。

第十九条 成员管理

秘书处建立成员单位档案,记录成员单位基本信息、参与活动情况、履行义务情况等,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汇报成员管理情况;对积极参与基金会工作、在 “善意型” 企业实践中表现突出的成员单位,基金会将予以表彰(如颁发 “年度‘善意型’企业标杆”“基金会突出贡献单位” 等荣誉)。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

成员单位缴纳的年度会费;

“善意中国企业发展公益基金” 的专项支持(按基金管理规范用于基金会相关研究、公益项目);

社会捐赠、政府资助(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捐赠人、资助方要求);

基金会开展合作项目、咨询服务等合法收入(扣除成本后用于基金会运营);

其他合法合规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一条 经费用途

基金会经费主要用于:

基金会日常运营支出(如主任、老师、学生、秘书处人员薪酬、办公场地租赁、办公用品采购等);

基金会会议、培训、调研、公益实践等活动支出;

“善意型” 企业理论研究、标准制定、成果推广等专项支出;

基金会品牌宣传、信息平台运营支出;

对成员单位 “善意型” 企业转型项目的扶持(如专项补贴、奖励等,须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其他符合本章程宗旨及常务理事会批准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经费管理

基金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由秘书处统一管理,设立专门银行账户,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

常务理事会制定《基金会经费管理办法》,明确经费收支标准、审批流程、报销规范等,秘书处须按办法执行;

经费预算由秘书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年度决算由秘书处编制,报常务理事会审核,并向理事会报告;

基金会经费使用接受全体成员单位的监督,成员单位可在理事会上查阅财务报告;常务理事会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示。

第五章 活动开展

第二十三条 常规活动

年度峰会:每年举办 1 次中国 “善意型” 企业发展峰会,邀请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参会,解读政策、分享案例、研讨趋势,提升基金会社会影响力;

季度沙龙:每季度围绕特定主题(如 “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数智化转型与善意经营”)举办小型沙龙,促进成员单位交流对接;

培训课程:定期组织 “善意型” 企业经营管理培训、政策解读课程、技能提升 workshops,邀请高校专家、龙头企业高管授课,提升成员企业能力;

研究发布:联合东北财经大学等科研机构,每年发布《中国 “善意型” 企业发展报告》、中国“善意”型企业指数等研究成果,为成员单位提供理论参考。

第二十四条 专项活动

资源对接会:针对成员单位需求,不定期举办供应链资源对接会、技术合作洽谈会、市场渠道分享会,推动成员间合作项目落地;

公益行动:组织成员单位联合开展公益项目,如乡村教育帮扶(捐建图书馆、资助贫困学生)、非遗数字保护(开发非遗主题游戏、文创产品)、应急支援(灾害后物资捐赠、技术支持)等,践行 “善意回馈社会” 理念;

案例评选:每年开展 “年度‘善意型’企业优秀案例” 评选活动,挖掘并推广成员单位在善意经营、社会责任履行等方面的成功经验,树立行业标杆;

国际交流:根据发展需要,组织成员单位赴国外考察 “善意型” 企业发展实践,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先进经验。

第二十五条 活动管理

基金会活动由秘书处统筹策划,专项工作委员会协助执行,活动方案须报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实施;

活动前应及时向成员单位发布通知,明确活动主题、时间、地点、参与方式及报名要求;

活动后须做好总结工作,整理活动资料(如照片、视频、会议纪要),在基金会信息平台发布,并纳入成员单位活动档案;

鼓励成员单位提出活动建议,秘书处应及时收集并反馈,根据成员需求优化活动内容与形式。

第六章 章程的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六条 章程修订

本章程的修订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订提案,或由五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联名提出修订申请;

修订提案应明确修订条款及理由,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审议;

章程修订案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代表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修订后的章程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秘书处向全体成员单位公示,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如需要)。

第二十七条 章程解释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善意中国企业发展基金会常务理事会所有,常务理事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如《成员单位管理办法》《经费管理办法》《专项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实施细则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八条 终止条件

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理事会决议解散的;

2.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

3.无法正常开展活动,且连续 2 年未召开理事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终止程序

基金会终止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提案,提交理事会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启动终止程序;

基金会终止前,须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成立清算小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优先用于清偿债务,若有结余,应捐赠给与基金会宗旨相近的公益组织或 “善意型企业发展研究公益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清算工作完成后,由秘书处向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如需要)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基金会正式终止;

基金会终止后,应向全体成员单位、捐赠方及社会公示终止情况及清算结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生效日期

本章程经善意中国企业发展基金会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其他事项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常务理事会制定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效力;若补充规定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善意中国企业发展基金会
2025年12月8日